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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真是自首吗

1999-03-24 来源:生活时报 段萍鲁 雪松 我有话说

日前的一天,中国药品生物制品鉴定所药检处的职工像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时,发现办公室内那台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的IBM TP770型便携式电脑不翼而飞!同时失窃的还有一台爱华牌随身听和一部摩托罗拉汉字寻呼机。

在随后的调查中,疑点渐渐地集中在了一个叫刘耀忠的人身上。19岁的刘耀忠是山东潍坊人,曾在药检所担任保安员,后因偷窃被开除,他熟悉药检所的环境。据刘的一个老乡讲,刘耀忠炫耀自己有一台性能不错的电脑,便携式的,还可以看VCD。于是,药检所将这一重要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。随后,北京天坛派出所的民警和药检所保卫处的干部联合出击,在刘长期租住的宣武区东经路旅馆将他抓获,并当场起获了被盗电脑。

该案移送到崇文区检察院后,刘耀忠对自己钻窗入室进行盗窃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检察机关认为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,遂依法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检方指控被告人刘耀忠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但鉴于刘在接受司法机关盘问时,能如实坦白交待全部罪行,应视为自首,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,遂判决刘耀忠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罚金1万元。

崇文区检察院则认为法院认定的“刘耀忠有自首情节”没有事实依据,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按照法定程序,北京市检察院分院二审监督处指派承办人办理这起盗窃抗诉案。随后,检方再次对此案进行了缜密的调查,认为刘耀忠不应被视为自首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,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,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、教育后,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,可视为自首。之所以视为自首,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使案件得以侦破。检方认为本案被告人刘耀忠的盗窃犯罪事实,已经被药检所察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后,了解、掌握了刘犯罪的初步证据,到旅馆将其抓获,并起获了赃物。可见刘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,故不应认定其为自首。

此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后,采纳了崇文区检察院抗诉及北京市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,撤销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项。后刘耀忠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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